刘明基本情况
刘明,男,汉族, 1970年9月出生,四川乐至人,200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至2001年12月先后在峨眉山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峨眉山市城建综合开发办公室工作,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先后任峨眉山市九里镇镇长助理、符溪镇镇长助理,2003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工作,先后任规建处建设科科长、规建局规划建设股股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主要违纪事实
2010年初,黄湾乡龙洞村村民王某某到刘明家中找到他,希望为其建房放线。刘明表示同意,王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烟酒以及人民币现金2万元送给他,刘明将钱物收下。
2009年底,峨眉山景区管委会龙洞管理处执法中队原中队长余廷方找到刘明,希望刘明在为余廷方建房办手续及放线时给予关照,刘明表示同意。2010年春节前一天晚上,余廷方在刘明居住小区给刘明拜年,并送年货及人民币现金2万元,刘明将钱物收下。
2012年春节前,黄湾乡茶地村村民骆某在峨眉二中附近送给刘明人民币现金1万元,希望他在其建房时给予关照,刘明表示同意并将现金收下。
2012年的一天,黄湾乡茶地村村主任骆某在刘明居住小区找到他,送给他烟酒及人民币现金1万元,希望他在其建房时给予关照,刘明表示同意并将钱物收下。
2013年春节前,黄湾乡村民欧某在刘明居住小区给他拜年,并送烟酒及人民币现金3万元,刘明将钱物收下;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欧某在峨眉山市良木缘茶楼送给刘明烟酒及人民币现金3万元,希望他帮忙加快房屋迁建办理进度,刘明将钱物收下;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欧某在峨眉山市良木缘茶楼送给刘明人民币现金3万元,希望他帮忙尽快为建房放线,他表示同意并将钱物收下;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欧某在刘明居住小区送给他一箱水果及人民币现金5万元,感谢他对欧某的帮忙,刘明将钱物收下。
刘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峨眉山景区管委会规建处建设科科长、规建局规划建设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2017年6月6日,刘明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刘明的忏悔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