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副书记、市长,第六届海南省委委员、中共海南省副省长。2014年2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同年3月27日被免去副省长职务,7月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8月21日被提起公诉。2016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违纪被查
2014年2月1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海南省副省长冀文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2月20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海南省副省长冀文林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按程序办理。
双开处分
2014年7月,中共中央纪委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冀文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冀文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冀文林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5年8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冀文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8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冀文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冀文林,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文林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办公室副主任、秘书,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秘书,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海南省海口市副市长、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5年10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一案。被告人冀文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0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冀文林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办公室副主任、秘书,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秘书,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海南省海口市副市长、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云动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获得工业扶持资金、申请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2年元旦至2013年上半年,冀文林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6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冀文林的刑事责任。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冀文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