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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熟练运用好“四种形态”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1-26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今年前三个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成绩单”。从数据来看,在去年各项数据指标“高位运行”的基础上,今年前三季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人次、运用第一种形态人次、运用第四种形态人次等指标同比依然持续增长。可以看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反腐败高压态势毫不松懈,把监督挺在前面的效果更加突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一步落实。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专设一部分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部署。落实好这一部署,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要站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连接“三不”、兼顾标本,兼具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体现实事求是思想,体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体现党组织教育挽救大多数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政治高度和全局上去认识把握,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充分运用好“四种形态”。

  要在精准上下足功夫,做好贯通运用、相互转化工作,做实做细监督职责。“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不能孤立割裂地理解和运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三项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进一步打通“四种形态”,明确各种形态相互转化的原则,推动规纪法有机贯通、综合运用。如,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要积极主动地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做好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仅仅等靠信访举报,不能简单等同为处置线索;要以教育警醒为主,做好谈心谈话,充分体现党组织的严管厚爱。又如,第四种形态要重点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障碍,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障碍的情况,坚决予以惩处,形成持续强大震慑。要在每一个环节都贯穿一体推进“三不”、深化标本兼治的精神,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带动营造全面从严的氛围。

  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准确熟练运用“四种形态”,提升监督能力,增强监督质效。要自觉学规学纪学法,补短板、强弱项,着力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做纪法兼通的“专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监督,宽严相济、分类处置。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依规依纪依法,准确把握、明晰界限、严格规范,防止主观片面,精准运用每一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必须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的部署要求,强化政治担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让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以监督促落实,以监督促发展,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好。(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员 闫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