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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写在监察法颁布实施之际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11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颁布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把反腐败引向深入。制定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对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有益借鉴,为国际反腐败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制定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我们党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无论是在革命斗争岁月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党都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全力以赴地确保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

  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依据宪法制定的监察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进行明确,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监察程序等,解决了我国反腐败实践中存在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根据监察法,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监察法规定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监察法明确提出: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这些正是党领导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

  因此,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助于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制定监察法是对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有益借鉴

  我国历来非常重视发挥监察制度职能,早在秦朝开始就确立了监察御史制度。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加强官员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包含有不少权力监督的科学举措。比如,监察权由最高权力产生并对其负责、监察机关设置独立严密、赋予监察机关较大监察权限、确保监察权独立行使、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以及对监察机关实现严密监督制约等。

  以唐朝为例,唐代形成“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其中御史台是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是三大司法机关之一,掌管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唐六典》记载,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正朝仪”,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行政、司法等事务无所不察。对此,德国前总统、法学博士罗曼·赫尔佐克在其《古代的国家——起源和统治形式》一书中指出,中国历代国家比任何一个其他国家都更多地对自己的官员进行监督,这样一种监察在所有的国家都是必要的。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从治国理政中总结经验,积极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加强顶层设计,在监察体制改革从试点向全面推开拓展、从局部向全局发展中引领改革持续深化。这次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监督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对象进行监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又比如,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履职需要的相应权限,有权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种调查措施,以及依法要求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等,确保监察机关有履职需要的相应权限。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服务和服从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从一定程度来说也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积极因素的借鉴,充分体现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制定监察法为国际反腐败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无法绕开的一个共同问题,反腐败是当今全球治理重要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采取的反腐败举措及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其他国家和政党解决腐败问题、走出困境提供了新视野。今年1月召开专门讨论反腐败主题的非洲联盟峰会上,不少非洲国家纷纷把目光投向中国、寻求借鉴。西班牙、越南、柬埔寨等国的执政党也纷纷学习借鉴我国的反腐败实践。

  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构建国家监察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党中央首先部署在各地开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成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接着,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作出专门规定。随后,审议通过监察法,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通过“三步走”的战略部署,在反腐败斗争中,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展现了高超的政治智慧。

  监察法在立法技术方面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科学性。比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尤其是留置权的行使等,作出严格规定。此外,监察法还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专门作出规定。又比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以及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责任等。可见,监察法体现了非常先进、非常科学的立法水平。

  3月20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监察法后,中国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来自美国、俄罗斯、法国、巴基斯坦、韩国、日本及相关国际组织、知名国际新闻媒体的多位国际人士作出了积极评价,纷纷认为,我国通过监察法,从根本上塑造规范、健康、常态化的反腐体系,将极大增强反腐败工作推进的力度和广度,对其他国家治国理政有着很好的启迪作用。美国政治学者、专栏作家阿尼尔·西格德尔说,中国刚刚通过的监察法意义重大,通过法律形式将反腐败的实践制度化是进行制度化建设和完善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巴基斯坦中国委员会执行主任菲扎尔·拉赫曼说,中国的反腐经验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如果各国能够学习中国的反腐败经验改善国家治理状况,将有助于“一带一路”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中国坚持开展反腐败工作,并分享成功经验,将为世界反腐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可以说,以制定监察法为缩影,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和成就,在全球范围内破除了对某些固有反腐理念和路径的依赖,就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贡献了人类历史上的全新模式,提供了中国方案。(姚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