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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丨 准确界定问责对象 防止问下不问上
作者: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9-20

精准问责,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是关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实践中,有些地方因对问责对象界定不清,导致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有的只问下级责任不问上级责任,有的只问现任领导责任不问时任领导责任,有的只问基层责任不问上级部门责任。浙江省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四个弄清楚”,在精准界定问责对象上下功夫,避免出现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问下不问上等问题,做到该问的一个不落、不该问的一个不问,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

坚持权责一致,把问责重点弄清楚,不让无责干部“背锅”。有权必有责,失责要担当。领导干部职位越高,责任越重,如若工作失责,更应当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在问责时常常“看人下菜”,问下级责任、直接责任多,问上级责任、领导责任少,导致该打的“板子”没有打到位,严重违背了权责对等原则。为防止上宽下严的倾向,浙江省在问责过程中紧紧扭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决防止问下不问上。以浙江省高考英语科目加权赋分事件责任追究工作为例,对于这起因决策严重错误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按照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重点追究了时任省教育厅党委书记、厅长对主管的该项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主要领导责任,省教育考试院党委书记及分管院长错误决策的直接责任,省教育考试院纪委书记监督不到位的监督责任,对承担具体落实工作的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坚持分清责任,把职责范围和责任链条弄清楚,不搞避重就轻式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但在问责过程中,由于正副职之间、不同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范围不清,导致问责对象难以确定,一个地方出了问题,到底问责到哪一级、哪个部门没有明确标准。为了防止责任下移、追下不追上,浙江省在问责过程中坚持明确权力、厘清责任、分清主次,通过建立责任清单,梳理责任链条,列出问责事项,划分责任范围,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有界限、问责有依据。如浙江省在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责任追究工作中,针对宁波、温州、舟山部分县(区)违法围填海的问题,自上而下梳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清单,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追究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违法围填海直接责任的基础上,追究了省级有关部门、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坚持终身问责,把人员身份和时间节点弄清楚,不让已提拔调离的责任人员“漏责”。有些问责案件中,失职失责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长,涉及的干部很多已经提拔使用了。针对这种情形,浙江省坚持查清问责案件中历任责任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党政职务、任职时间、具体职责、分管内容等,按失职失责情形轻重及发生的时间节点,对应找准问责对象,即便是该对象已经提拔调离,也不以职级较低的现任领导或其他责任较轻的人员“代责”,更不轻易以“时间久远,没法追查”为由使已提拔调离人员“漏责”。2012年至2017年间,杭州湾新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违规围涂,导致湿地功能遭到破坏。问责调查发现,在此期间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经历了三任主要领导,其中一任任职时间相对较长且责任最重,即便他已提拔为省直部门主要领导,也仍然对他依规依纪进行了严肃问责,充分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终身问责的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把上级主管和属地管理的权责关系弄清楚,不让基层干部充当“顶罪羊”。一些地方职能部门滥用“属地管理”原则,将本应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推给基层,将主体责任变成督导责任,其实质是上级机关不担当、向下层层推卸责任。浙江省认真落实“基层减负年”的要求,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问责中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正确处理职能部门“谁主管、谁负责”和乡镇基层“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关系,厘清各自权限和职责,分清在问责案件中谁是主角、谁是配角,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综合效果,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担,让问责精准,让部门和基层干部服气。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江江滩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突出问题问责案件中,依规依纪对时任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等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坚决纠正只追究基层责任、不追究上级责任的问题。(浙江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