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首页
中心概况
中心简介
组织机构
规章制度
研究团队
学术委员会
研究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信息动态
通知公告
廉政聚焦
科学研究
研究项目
中心成果
成果奖励
学术交流
学术会议
访问考察
名家讲堂
资料数据
政策法规
理论探索
廉政文化
典型案例
咨询培训
您现在的位置:
乐山市廉政研究中心
>>
中心
>>
资料数据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一定之规 丨 这些情形可以不予或免予问责
作者: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9-16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