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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切实加强对基层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18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A某,中共党员,某县某镇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有人民群众反映,A某在协助镇政府发放有关资金款物的过程中中饱私囊、损公肥私。该问题线索转到县纪委监委后,县纪委监委组织人员按程序对A某涉嫌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遂依法对A某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A某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包括3项:(1)在受镇政府委托发放当地村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收受4户危房改造户的“好处费”共计5000元。(2)在发放危房改造资金过程中,A某谎称“上边的资金还没拨付到位,但已经说了马上要发了”,让村民在相关收款凭据上签字“先履行手续”确认已经收到了改造款,称“等资金拨下来后马上就发给你们”,将共计8户村民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万余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3)在当地组织实施奶牛养殖扶贫项目中,A某通过编造虚假发放表、截留奶牛等方式,个人违规获利2.4万元,并收受奶牛出售人“好处费”2000元。

  县纪委监委在查清相关事实基础上,按程序依纪依法给予A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读】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这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的。主要考虑到,这类人员虽然不属于公职人员,但由于在基层从事有关事务管理,手中实质上行使和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而且处于与基层群众打交道的第一线,他们是否秉公用权、廉洁履职,不仅仅是个人行为端正与否的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基层群众的获得感,直接影响到基层群众对党和政府形象的判断,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基层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领导力、凝聚力。所以,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明确以法律形式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不仅仅是业务问题、技术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关系到人心向背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比如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本案例中,A某作为当地村民委员会主任,属于监察对象,对其违纪违法问题,应当由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置。

  “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基层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些基层干部和人员动机不纯、利欲熏心,雁过拔毛、欺压群众,导致侵害基层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督力度明显存在不足,惩处震慑作用亟需加强。全国8138个城市街道、97911个社区(居委会)、550636个建制村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非中共党员,此前对他们的监督存在很大盲区。而这些人手握公权力、过手大笔资金,在监督没有跟上的情况下,往往成为腐败的易发高发人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对监察对象实现了全覆盖,真正将这类人员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的日常监督之中,确保其违纪违法问题有人管、有人抓,确保其在轻微违纪违法时就有人管、在苗头性问题出现时就有人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监察全覆盖,切实加强对基层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督促他们在合法守法的框架下做好管理事务、做好为群众服务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强集中整治和督查督办,重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事关党的执政基础。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要求,坚定不移、精准发力,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把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抓实抓好,最大限度提振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心。同时要推动基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和领域管理,在督促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督促落实党的惠民政策上充分发挥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方面的职能,要充分发挥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制度效应,切实加强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持续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肃处理地方基层有关人员截留款物、贪污挪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尤其是在查处“四风”问题上要严到底、不能松,严肃处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决查处教育、医疗、低保、住房、养老等民生工作中的腐败问题,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寸步不让、一查到底。既要抓住严肃惩治这一手不放,也要利用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契机,把日常监督挺在前面,盯紧各类“微腐败”和“苗头性问题”,管住所有公权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正风反腐中的获得感。

——摘自方正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