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对于发现掌握的市管干部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报批后立案调查,并由审查调查部门具体负责调查工作。
审查调查部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查实了A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违反廉洁纪律问题,以及违反生活纪律问题。同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存在滥用公款接待、超标准宴请等问题,还违反了相应的财经管理法规;违反廉洁纪律问题中,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妻弟、侄子经营活动谋取私利,违反了有关经营性法规、招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帮助妻弟、侄子获取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情况;违反廉洁纪律问题中,还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自己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他人贿赂1000余万元的问题;等等。
据此,审查调查部门拟对A某上述问题分别从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角度进行认定,并根据拟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给予A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建议。此案移送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对拟认定的A某其他事实和证据无不同意见,但对认定A某伙同其妻收受他人100余万元贵重物品的受贿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此100余万元贵重物品系其妻所收,A某表示对其妻收受物品情况案发前不知情,直至组织调查、与他谈话后他才知情,但具体情况以其妻交代为准,他认为其妻对这方面情况应该比他记得更清楚;其妻交代收下物品后曾于某天晚上告诉过A某,A某应是知道的,但当时是如何告诉A某的、A某当时如何回应的,其妻表示记不清了。
对此问题,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的意见存在分歧,审查调查部门认为应当认定,因为A某自己都已作了交代,如果不认定是对犯罪问题的放纵且100余万元物品无法作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案件审理部门认为应本着疑罪从无、审慎把握的原则不予认定,而将该问题认定为违纪并收缴该100余万元物品。
此后,该问题经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认为因证据原因不予认定涉嫌犯罪、不移送司法机关,但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应认定A某为他人谋利、其妻收受100余万元贵重物品的情况构成违纪,从没收违纪所得的角度对该100余万元贵重物品予以收缴。司法机关经公诉、审判认定,A某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900余万元,并据此作出了依法判决。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纪委监委内部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种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之间、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之间、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之间、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之间等几种关系上。本案例正是体现了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关系。
一方面是相互协调。审查调查部门负责调查办案,负责收集证据、认定事实、扣押涉案款物、提出处理建议,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负责对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款物处理等提出意见,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审查调查部门调取证据的工作,要以案件审理部门把握的证据标准为标准,否则通不过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而案件审理部门审核证据提出补证建议时,又要立足于案件调查时面临的实际情况,不能提出过于理想化的补证要求,同时这两个部门的证据标准又都统一于纪与法的证据标准,不是哪个部门任意制定的证据标准。审查调查部门也好,案件审理部门也好,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都是为了确保案件质量和案件处理的效果。因此,审查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必须相互协调,在工作中加强沟通、分析研究、充分论证。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审查调查部门可以请案件审理部门工作人员提前介入或者向其征求意见,借助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把问题尽快分析透、研究透,以便快速、高效地获取证据,不走弯路或尽量少走弯路;而审理过程中如有需要,案件审理部门也可以请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案件、讲明情况,以便案件审理部门较快熟悉案情、充分吃透材料、找准问题重点,进行审核把关、尽快提出意见。
另一方面是相互制约。审查调查部门调查后的认定意见,并不是最终意见,必须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才能提交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这体现了案件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部门的制约;而同时,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的意见,也并不一定就是最终意见,还要向审查调查部门及时进行反馈、充分说明审核意见的依据和理由,才能让审查调查部门吸收采纳或继续补充完善证据,这体现了审查调查部门对案件审理部门的制约。实践中,审查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各司其职,而且是由纪委监委不同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分管,这样就确保了双方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独立性。双方在将案件提请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时,应当以确保案件质量和案件效果为目标加强沟通、充分论证,将存在的分歧问题尽量解决在会前,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经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歧问题,应当经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有必要的还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议确定。本案例中,案件审理部门对在证据证明标准上存在疑议的100余万元涉嫌受贿问题,不认定为构成受贿犯罪问题,而认定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问题,正是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对事实证据进行履职把关的体现,虽然受贿的数额少认定了100余万元,但案件处理效果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100余万元仍被认定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没有让违纪违法的人在经济上“占便宜”,更重要的是在证据标准上从严把握、高标准把握,确保了案件质量不留隐患,这正是监察法规定的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效果。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