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S省省会城市V市公安机关在一次专项行动中成功破获一起重大入室盗窃案,但感到蹊跷的是失主并未报案,调查后发现失主W某为省交通厅副厅长,其妻也是公职人员,但被盗财物中仅现金就超过200万元,还有价值不菲的名表、玉器、字画,明显超出其正常收入范围。
鉴于该问题涉及W某的职务犯罪问题,于是公安局将这一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并由市纪委监委报送省纪委监委。S省纪委监委遂依法对W某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留置期间,调查人员通过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对玉器、字画进行了鉴定,确认估值近千万元,在铁的证据面前,W某很快交代了其作为分管公路局的领导,长期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这实际上体现了监察机关在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监察机关职责权限法定、监察对象法定、监察程序法定,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应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这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是非常严肃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要坚决落实党中央要求和党章党规、宪法法律规定,聚焦实现纪法双施、纪法双守,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勇于承担主责,同时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打造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强大合力,以实际行动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国家监委组建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印发了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制定出台国家监委管辖规定和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既落实了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又规范了相关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参照执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审判、审查起诉、刑事侦查、治安行政管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对各自发现或受理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最初受理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机关应当向本地区同级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本案是相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的典型案例。W某因巨额财产失窃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被市公安局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并由市纪委监委报送省纪委监委,符合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精神。实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有利于发挥相关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协同配合作用,确保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各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实践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向监察机关移送了大量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纪检监察机关还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