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乐山市廉政研究中心  >>  中心  >>  学术交流  >>  名家讲堂  >>  正文
评论 | 让食药领域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作者: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3-14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数据,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万件。在一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案件中,检察机关探索惩罚性赔偿,让违法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对潜在违法者予以警示。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任何人动“歪心思”。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长期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好转,但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比如,随着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迅猛,“三无”食品摇身一变成为网店爆款,安全隐患不容小视;比如,一些人胆大妄为、铤而走险,在非法利益诱惑下制售假药劣药;比如,“保健品坑老”案件在一些地方频发,一些不良商家在保健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牟取暴利,等等。这些行为造成了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食药安全领域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探索惩罚性赔偿,顺应了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都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把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价值导向。事实上,惩罚性赔偿已写入我国多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都有“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十倍赔偿”等规定。从实践中看,最高检等7部门联合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实行“最严格的处罚”,都是用法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公共利益。

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损害公益行为的震慑力度。针对食药安全领域公益损害难根治、易反复的特点,惩罚性赔偿立足于加大责任追究,形成警示效应。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多起在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推进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要求违法者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依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一方面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给广大食品药品领域生产者、销售者敲响警钟,有利于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惩罚性赔偿不是目的,究其根本是要倒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食药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强化监督监管,以典型案例带动系统治理,更好守护人民美好生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