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和区法院工作人员会商讨论在办案件证据标准问题。杨炎橙 摄
烟台市纪委监委派员旁听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学习证据合法性要件、法庭采信规则和案件定性分析等情况,提升纪法双施双守能力。王伟民 摄
本期嘉宾
刘乐明 江苏省苏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傅 逊 山东省烟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李激扬 湖南省湘潭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
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是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始终坚持的方向。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做尊纪尊法、学纪学法、守纪守法、用纪用法的模范。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工作规则、业务流程、证据标准等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检监察双重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形势任务的需要,特别是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纪法双施双守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程序不够完善、衔接不够顺畅、协同不够高效等问题。如何让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更顺畅,各地有哪些实招?我们采访了三位地市纪委监委负责人。
职责定位认识不清、协作机制衔接不畅、纪法转化把握不准,阻碍纪法双施双守要求高效落地
记者:落实纪法双施双守要求,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有哪些表现?
傅逊: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相关法规制度配套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在纪法贯通运用方面,“两条腿走路”还不够顺畅。比如,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职务违法案件时,有时存在重法轻纪的倾向,而处理非党员公职人员有关问题时,还存在“以纪代法”现象。在法法衔接方面,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不够紧密,比如在留置案件移送方面,做好证据转换、涉案财物处置等工作,还需要与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衔接的操作细则。又比如,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及时沟通机制,案件起诉审判的相关信息没有做到及时共享,存在纪检监察机关一移了之、司法机关一判了之等现象。同时,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有的案件偏重速度,忽视文书规范要求,存在漏引条例及引用条例不准确、文件调取不完整等瑕疵。
刘乐明: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双重职责时,对如何把两者贯通起来,还存在认识不清、理解不深的问题,不能正确厘清纪法边界。比如,在查办职务犯罪问题时,对被审查调查人违纪问题重视不够,有时还存在“凑违纪”的现象。虽然已经探索建立纪法衔接相关工作机制,但在落实和执行上还有待进一步强化。比如,个别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不强,有的过度依靠审理部门审核把关,前期工作做得不够扎实,有的甚至绕过案件审理部门直接与公诉部门沟通。此外,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仍没有完全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的更高要求,习惯于单纯从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角度去认定事实,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李激扬:影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高效落实纪法双施双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还存在以审查调查为主,重调查轻监督的现象,没有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全过程。二是内设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与外部机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顺畅,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及其机关纪委、纪检监察工委之间的分工合作以及与公安、检察、审判等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工作的衔接机制也不够顺畅。三是实践中存在与执法、司法部门衔接时证据标准及证据表现形式不统一的问题,导致过度取证,同时还存在对“四种形态”理解不深、把握不准的问题。
统筹把握执纪与执法的特点要求,跳出单一性思维,既锤炼“内功”,又提升“外功”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刘乐明:在思想认识方面,不断增强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认识和把握,坚持以强化政治监督为主线,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切实履行好双重职责。在制度机制方面,进一步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各项规则和配套制度,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能力素养方面,既要努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又要努力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既要统一内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锤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内功”,又要探索新型协作配合机制,提升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衔接配合的“外功”。
李激扬:在职责定位认识方面,做到政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有机统一,坚决转变重纪轻法或重法轻纪的单一性思维,牢固树立纪法双施双守的交互性工作理念,在实践运用中将两种思维交互融合、化为一体。在机制制度上,不断地透过现象发现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达到既搞好内部纪法贯通、又规范外部法法衔接的目的。在工作标准上,确保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既不能证据不足,又要防止过度取证。同时,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程序,对疑难、复杂犯罪案件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商,实现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无缝衔接。
傅逊:在纪法贯通方面,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则规定,将政治思维、政策思维、纪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贯通起来,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实施一体审查调查,做到应纪则纪、应法则法,打好精准施策的“组合拳”,发挥纪法贯通的整体优势。在法法衔接方面,充分用好反腐败协调机制,在线索处置、协助调查、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等方面与司法机关加强衔接配合,进一步细化衔接配合机制,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调查取证、措施使用、定性处理等方面统一标准,切实做到与公诉、审判机关无缝衔接。在工作程序方面,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凡事重程序、讲规矩、守原则,确保纪检监察每项工作都严格按照党的政策、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将法治化要求落到实处。
强化硬约束,提升协同性,守好案件质量生命线
记者:如何从机制制度入手,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更加顺畅?
李激扬:我们出台关于党纪政务处分执行工作的意见,统一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标准和做法,强化纪律规矩的硬约束,规范了全市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此外对全市自转隶以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起底式的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召开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的法法衔接座谈会,共同制定衔接相关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法法衔接机制,提升衔接协同性。健全提前介入机制,邀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形成案件调查组、案件审理室、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同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模式,严守案件质量的生命线,确保案件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
刘乐明:一是健全完善职务犯罪协调沟通机制。我们与检察院、法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健全苏州市职务犯罪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的会议纪要》,对指定管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委人员旁听庭审制度、司法文书通报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指引。二是创新职务犯罪动态管理机制。下级纪委监委每月上报职务犯罪案件进展情况,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逐案分析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通过动态管理、备案审查的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力度。
傅逊:在制度机制层面,我们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围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问题线索管理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审理等6个方面,建立包括工作流程图、案件质量考评办法,以及与司法机关协商协作办法等制度体系,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在操作实施层面,把纪法双施双守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同时建立深化“四项监督”统筹衔接机制,从7个方面明确规纪法有机贯通的路径。在兜底保障层面,以打造铁案工程为抓手,梳理8类324项制度规定,建立常用政策法规库,编制模拟卷宗,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确保每个环节都依规依纪依法、纪法运用适当。
细化制度,让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记者:落实纪法双施双守要求,打通贯通衔接堵点,还须在完善机制制度方面进一步发力,对此,有哪些建议?
傅逊: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是实现纪法双施双守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当前,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精准把握上还存在薄弱环节,比如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首先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还要落实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和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具体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纪法、事实两个定量,抓住态度这一变量,如何针对个案情况特点,综合分析研判,平衡量纪量法,精准定性处置,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流程和标准。
刘乐明:一方面要加强内部运行机制建设和工作流程再造,形成制衡有效、衔接有序、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不断健全外部衔接制度,着力完善与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内部信息共享,与审判机关在事实证据审查认定、审判信息通报、旁听庭审、缺席审判,与公安等执法部门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方面的工作衔接机制。同时,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支撑作用,探索建立模块化深度分析平台,加强类案分析和处置平衡。
李激扬:首先,要进一步厘清纪法边界,细化相关规范要求,正确运用好纪法“两把尺子”,深刻把握住纪法间不能相互混同、相互替代,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精准适用“四种形态”。同时,要注重充分发挥各自特色,实现优势互补。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培训制度,增强履职本领,深化全员培训和实战训练,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领会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在工作中既考虑纪的因素、又兼顾法的内容,既用纪言纪语,又用法言法语,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