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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截留举报奖励费是否构成贪污
作者: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14

日前,浙江省义乌市烟草专卖局就郑昊杰严重违纪违法案召开干部队伍专题党风廉政教育大会。此外,一场专卖执法案件举报奖励费专项治理行动也同时展开,该局举报奖励费管理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郑昊杰是义乌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专卖管理岗位职员,主要从事烟草专卖执行情况检查、涉烟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2006年8月以来,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以他人名义从义乌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领取举报奖励费,除部分支付给实际举报人外,剩余均被私吞并用于个人开支。截至2017年7月,共非法占有举报奖励费人民币32.82万元。最终,郑昊杰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据义乌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骆中兴介绍,郑昊杰严重违纪违法案是近年来烟草系统查处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件。该案之所以典型,就在于其截留的是举报奖励费。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该案中,郑昊杰系冒领并截留举报奖励费,为何构成贪污?记者了解到,郑昊杰违纪违法具体情形包括两种,一是他把通过职权掌握的相关问题线索,虚构为他人举报并冒领奖励费;二是对由实际举报人提供的问题线索,以第三人名义领取举报奖励费,举报奖励费仅部分发放给实际举报人,其余截留。

对于郑昊杰的第一类冒领行为,可认定为贪污。但对于第二类行为,有的观点认为,举报奖励费最终归属实际举报人所有,郑昊杰系侵占举报人的财物。

问题的焦点在于郑昊杰截留的举报奖励费是否系公款。具体到本案,义乌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胡晓景认为,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

首先,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查处烟草违法案件奖励补助规定》,烟草专卖管理员的登记、报批、发放环节构成了举报奖励费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说,郑昊杰保管和发放举报奖励费是他的职责义务。

其次,举报奖励费是举报人向烟草局举报违法销售卷烟,经烟草局查实后兑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用,属于公款。郑昊杰作为烟草专卖管理员,在将举报奖励费申领出再交给实际举报人之前,举报奖励费的性质始终没有发生改变。直至举报奖励费转交到举报人手中,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成为私有财产。另,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中被截留的举报奖励费自始至终在履行公权力的烟草专卖管理员控制之下,以公共财产论。

第三,从侵害法益看,郑昊杰的行为侵害了公共财产。《查处烟草违法案件奖励补助规定》明确,举报查获无证运输或违法经营的真品卷烟,按价值(统一批发价计算)10%以内的标准给予奖励。郑昊杰按最高标准报批、申领举报奖励费,却未全额发放给实际举报人,其截留部分实际上属于公司多支付的举报奖励费,侵害了公共财产。

综上,郑昊杰身为企业中从事公职活动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冒领、截留举报奖励费,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瑶  案例由浙江省义乌市纪委监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