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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制度优势 构建制度强国——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1-11

  嘉宾简介: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首位行政诉讼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图为马怀德在“首届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全国研究生模拟法庭竞赛闭幕式暨颁奖典礼”上致辞。(资料图片)

  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决定》全面总结了党领导人民在我国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方面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原则,重点阐述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部署了需要深化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让“中国之治”的美好未来更加清晰可见。为更好地理解《决定》精神,本期栏目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请他为我们进行深入阐释。

  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个重要标志

  记者: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在战略步骤上分三个阶段来安排,从“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更加完善”,再到“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三个阶段之间的逻辑关系?

  马怀德:简单来说,这三个阶段之间是一个递进关系。邓小平同志1992年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这个讲话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新命题,就是制度成熟、制度定型。现在,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需要对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需要形成一个成熟的制度模式,所以我们第一阶段的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100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怎样才能叫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里面有一个判断标准。我认为,一个标准是制度的稳定性,就是大家对制度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或者说尊崇,这个制度体系的不确定性大幅减少,成为一种可持续使用的稳定模式。另一个是制度的有效性,就是制度里不完善的地方越来越少,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总目标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怎样才叫优越性充分展现?实际上,我们现在也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但我们现在说的显著优越性,指的是现在正在适用的制度。但是现在的制度还有一个进一步完善的过程,等到制度完善并巩固下来之后,它展现的优越性就会得到更充分的释放。

  各个方面的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比如经济制度,我们从最早的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逐步成熟起来了,更加适应我们的国情实际,从而使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今天的成就,这说明这个制度是越来越成熟的、完善的制度。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到最后就是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与我国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阶段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只有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才能确保好的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不损害制度的威严

  记者: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经过一段时间努力,纪检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现出多方面成效。您如何看待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方面的作用?

  马怀德: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最核心的是要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因为制度的权威性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只有建立了有效的监督体系,才能确保好的制度得到有效实施,才能确保权力受到监督制约,不损害制度的威严。

  2016年底以来,党中央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了完善,特别是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应该说对于树立制度的权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第一位的是党的统一领导,这是一切制度建设的基础,也是一切制度建设的依据。党的领导要贯穿体现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要统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个环节。再一个就是全面覆盖。监委的成立、监察法的制定,使我们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消除了监督的死角,特别是在反腐败方面,效果非常明显。最后一个就是权威高效,也就是体制的效率显然比以前要高,而且也更加具有权威性。所以说现在在很多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的执行过程中,比如说在“三大攻坚战”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作用,有效实施监督,切实解决了政令不畅通、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记者:《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以及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意义?

  马怀德: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的骨干工程。一个良好的法治体系包括五个子体系,对这五个体系进一步完善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最终的目标是什么?就是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首先,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形成一套法治统一、互相衔接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也是推动整个法治工作的前提。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执法、司法、守法都谈不上。其次,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这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再次,形成一套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以此来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正当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第四,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的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很高,需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各项活动能够得到有效开展。最后,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善的法治体系,必须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我们现在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已经比较完备,确保这套制度规范得到有效实施。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另外一个努力方向就是四个领域的重点制度建设任务。首先,要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通过有效的体制机制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比如宪法全面实施的程序保障问题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通过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来推动法治建设进程,推动法治体系构建。

  第二,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确保立法真正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形成一套高质量、有针对性、有操作性、能够及时出台的相关制度规范。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立法居于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只有完备的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这是四中全会公报里首次提出的概念,要从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入手,去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实际上法治是相互关联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人为地割裂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不能简单地把法治建设理解为就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它的实际目标都是围绕着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更加正义的社会,从这个角度去推动法治建设。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就是在制度上还要进一步加强,形成一套完整的能够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而且这些制度都是以法治保障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第四,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没有有效的实施,再好的法律等同于一纸空文。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建立相关的机制,形成有效的制度体系,这样才能确保法律实施推动在社会治理、国家治理方面的现代化进程。

  我们现在讲经济强国、文化强国等,但最终应该是要构建一个制度强国

  记者: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您觉得我们还应该做哪些努力?

  马怀德:我觉得我们所要做的努力,四中全会已经作出了明确部署。第一就是要在全会提出的几个“坚持和完善”方面下功夫,也就是在制度本身的完善上下功夫。为什么要强调制度?因为国家治理要把希望寄托在制度身上,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可期待性。就像邓小平同志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对制度体系的完善,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事业发展。我们现在讲经济强国、文化强国等,但最终我觉得应该是要构建一个制度强国。

  第二个就是要增强制度意识,树立制度的权威。实现全党全社会都具有强烈的制度意识,自觉维护制度的权威,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为什么呢?因为制度它是一套规则体系,法律是制度中的最高形态,制度制定出来,最关键的还是要执行,要落实,要让制度运行起来,实现人人遵守制度、维护制度、执行制度。“中国之治”,中国的长治久安最终要体现为制度之治,这是我们未来进行制度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意义。(记者 王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