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注】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立案上的分工与配合。规范确定立案管辖,对于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就立案管辖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湖南、天津三省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
【对话嘉宾】
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赵长林
湖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程纪龙
天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孙志强
1、请结合实践,谈谈规范确定立案管辖对于法法衔接顺畅高效有何重要意义?
赵长林: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管辖6类88个职务犯罪罪名。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了监察机关管辖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机关管辖自诉案件等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侦查机关,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规范确定立案管辖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规范确定立案管辖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确立了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专责机关的法律地位,形成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规范确定立案管辖是推动法法衔接顺畅高效的法律基础。确定立案管辖,明确了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边界,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工作程序、权限措施、证据要求、处置政策等方面的法法衔接提供了基础。
程纪龙:规范确定立案管辖,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各专门机关之间案件的管辖范围和职能职责,有效解决了“谁来管”“怎么管”,及“不想管”“不敢管”“不愿管”或者“都想管”的问题。实践中,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同其他专门机关就职务犯罪案件协作、互涉案件办理、问题线索移送等具体事项,建立了协作配合、通报反馈等制度和机制。实践证明,立案管辖既厘清了各机关的职责界限,又对互涉案件的分工及协助予以明确,对集聚惩治腐败合力,提升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对于同一公职人员既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又涉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如何确定管辖?
孙志强:实践中,对于互涉案件,一般坚持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又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会按照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原则,将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同时做好协助工作。
程纪龙:对于互涉案件,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监察机关与各专门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由湖南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工作意见,制定了衔接、配合及案件移送工作办法。实践中,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属于其他专门机关管辖的案件的,除了由其他专门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外,原则上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协助;对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依法由监察机关全案管辖。
比如,2019年3月,永州市纪委监委对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政委贺永健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发现贺永健也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该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市纪委监委迅速与市公安局沟通,为排除办案干扰,协商该案由市纪委监委管辖,市公安局予以协助。立案后调查发现,贺永健还涉嫌私藏弹药罪等。因私藏弹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市纪委监委与市公安局协商,确定仍由市纪委监委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该案涉及罪名多、案情重大复杂,且被调查对象具有较强反侦查能力,市纪委监委经协商取得公安、检察协助,案件调查稳步推进,立案调查三个月内顺利移送司法。
3、在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互涉案件工作中,应当从哪些方面做好衔接?
赵长林:在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互涉案件工作中,我们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衔接:一是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对案件衔接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二是落实法定原则。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检察机关予以协助。三是加强沟通会商。经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关问题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机关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目前,江苏省尚未出现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互涉案件的案例,但存在公安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互涉案件的情况,我们比照上述原则做好案件衔接工作。例如,某设区市下辖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的一起房产中介采取伪造文件骗取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案件,侦查中发现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多次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刑事强制措施与留置措施对接等问题。经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会商,公安机关将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成功查处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房地产中介相互勾结侵吞经济适用房的窝串案,已对7人采取留置措施。
4、做好立案管辖成效如何?下一步有何打算?
程纪龙:立案管辖推动了各机关在问题线索移送、互涉案件办理等方面更加顺畅、高效。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及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161件一并立案,为主调查;对认为由其他机关办理更为适宜的116件违法犯罪案件移交立案侦查,并案审查起诉;在问题线索移送方面,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线索1103件,公安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1479件。下一步,要加强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问题线索和案件办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问题线索应移尽移,同时要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对管辖罪名的定性把握等能力。
孙志强:为了规范明确立案管辖,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管辖的规定(试行)》,在此前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案件管辖的规定。同时,还和市检察院在制定衔接工作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情况,制定了四个工作意见,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管辖等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规范了从案件立案前到审查调查终结移送司法机关前管辖工作的各个环节。从实践看,正因为明确了立案管辖规定,才实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法法衔接的顺畅高效。下一步,天津纪检监察机关将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正管辖的相关制度规定,细化完善法法衔接的机制建设。
赵长林: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立案管辖的研究探索,落实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力度,2019年1至9月,全省给予政务处分2468人,同比增长37.5%;采取留置措施844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83人,同比增长181.7%。下一步,我们将聚焦立案管辖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学习研究,持续深化法法衔接实践探索。(记者 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