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乐山市廉政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系专门从事廉政理论研究与服务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挂靠乐山师范学院。
第二条 本中心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立足乐山,整合省内外资源,积极进行廉政理论研究,不断推出高层次研究成果,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力争把本中心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廉政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中心的基本任务
(一)为乐山市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培养党风廉政建设的专业人才。
(二)每年组织本中心的课题发布、申报、评审和结题工作。
(三)接受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委托,进行横向课题研究。
(四)定期召开学术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对廉政建设最新动态开展学术研讨。
(五)开展与廉政研究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本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学术会议;
(六)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来中心讲学;
(七)与乐山市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培训工作;
(八)共建一批廉政示范基地,为本中心相关研究提供实践支撑,扩大中心的社会影响。
(九)积极发挥乐山师范学院学科和专业优势,开展廉政建设社会服务工作。
(十)建设、维护中心网站:“乐山市廉政研究中心”,并将其建设成乐山市廉政宣传与教育的主流网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成员人数为十五名左右,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由中心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无异议确认。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本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受主任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二)负责对本中心的课题进行评审,提出资助建议,并监督项目的实施;对本中心重大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和监督等。
(三)负责本中心横向课题的安排。
(四)指导本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审定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中心设立主任一名,全面负责中心的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全面管理中心各项工作;
(二)确定副主任人选;
(三)提出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中心经费;
(五)每年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组织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七)根据《章程》,组织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中心设立副主任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由主任聘任,协助主任工作,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中心设立研究人员若干人,研究人员应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此外,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中心可以临时聘任研究人员,临时研究人员的聘任条件同上。
第三章 经费
第九条 本中心管理运行经费由乐山师范学院资助。科研和项目经费采取多种方式筹集。
除本中心所发布课题,其他项目均为自筹经费项目,课题负责人须自带课题经费,并在项目启动前拨付到账。
第十条 中心管理经费使用依照《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乐师院〔2023〕173号)、《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师院财〔2022〕4号)等经费管理文件执行;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按《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科研工作管理规程>的通知》(乐师院〔2022〕164号)、《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乐师院科〔2023〕5号)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中心的正式名称为“乐山市廉政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中心可根据本《章程》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心。